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公约(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2-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能力,促进保险中介事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经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觉接受保监局的监管,接受省中介协会的指导和自律检查,如实向省中介协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做到诚实守信,自觉规范业务行为,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寻求同业间的团结合作,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互相支持、共同发展。对竞争中发生的业务纠纷,要本着公平合理、有利于大局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证前不得擅自营业,更不得作为保险机构的远程出单点代理出单。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应建立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守信的原则,通过方便快捷的业务流程、良好的专业技能、高效优质的售后服务等获取竞争优势,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象的商业信誉,也不得对监管部门的处罚、法院的判决进行恶意炒作,贬低、诋毁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