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示范条款所涉及的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获得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同意的疫苗生产企业,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 功能损害, 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新冠病毒疫苗( 以下简称“疫苗”)的生产日期、 批次号等相关信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 造成死亡、 严重残疾、 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 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 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及新冠病毒疫苗保险相关规定,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鉴定费用、 尸检费用、 伤残等级评定费用等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案件处理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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