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鼓励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汇集(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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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要求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1、公众责任险
1.1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火灾高危单位(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1.2 承运人责任保险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