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某市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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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切实保障投保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实施范围)
以下危险化学品领域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带储存设施的除外);
(三)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贸企业;
(六)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七)涉及镁铝粉的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条(鼓励实施范围)
鼓励以下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不带储存设施的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二)除第二条第(四)项以外的其他化工(含石油、医药化工)企业;
(三)粉尘涉爆工贸企业(镁铝粉除外);
(四)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五)涉及典型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