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办法(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XX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在XX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不含粤港(澳)两地车辆保险业务。
第二章 销售承保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时,应完整、准确记录客户真实信息,2主要包括:
(一)客户身份类信息,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个人客户手机号码等);
(二)交易类信息,免责声明及投保、批改等资料签名;
(三)其它信息,证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文件等。
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明确相关各方在客户信息获取、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中介业务客户信息真实性保护激励机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全国车险信息平台主动验证客户信息逻辑,同一手机号码对应不同个人客户超过 3 名的,应中止承保流程,认真核实。
第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对投保车险的客户,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