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12-16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根据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要求)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统称投保人、被保险人) , 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保监会) 有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备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 不得通过保单特别约定、 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 应当重新备案。
第三条(责任范围)
投保人投保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保险责任:
( 一) 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 导致第三者生命、身体遭受侵害, 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二) 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 直接导致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三) 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 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依法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四) 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减少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风险或者损害, 采取合理的行动和措施, 而支出的必要的、 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 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
投保人投保的其他责任保险如果包括前款规定的所有保险责任, 可以视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