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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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人身保险销售活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身保险销售活动】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活动,是指人身保险销售主体开展的与销售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售前、售中、售后业务活动。

第三条【销售主体】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主体,是指依法开展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保险机构及保险销售人贝。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从事人身保险销售活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

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和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人身保险核心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他用工形式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销售活动分类】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销售活动,包括核心销售活动和辅助销售活动。

核心销售活动是指保险销售主体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及销售资质披露,保险需求分析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等保险合同文书说明,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履行保单重要信息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提示书、免责条款,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等书面文件。

辅助销售活动是指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幵展的销售策略制定、销售资料开发、宣传推介、销售培训、保险和退保咨询,以及送达、回访、保全等本办法规定的售后客户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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