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解释(15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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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背景
二、总则部分
三、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五、被保险人义务
六 相关定义
一、相关背景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2〕74号)
第十九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办理保险手续,未经保险不得办理使用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国务院2003-02-19讨论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将有关强制保险的内容删除。
尽管强制保险的内容被删除,但可以说明管理部门有对特种设备实施强制保险的想法
二、总则部分
1、特种设备的概念上的差异
(1)条款中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气瓶、吊车、起重机、升降机、压力管道、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06-01)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就国家规定而言,厂内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但在本保险中,场内机动车辆属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自6月1日起,厂(场)内机动车辆不再归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2、特种设备的限定
(1)条款中的特种设备:没有规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