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责任险介绍(2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12-07
承保范围(COVERAGES)
完工责任(Completed Operations) 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 广告侵害责任(Advertising Liability) 个人权利侵害责任(Personal Injury Liability) 契约赔偿责任(Contractual Liability)
Coverage A - Bodily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Liability
第三者所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负赔偿之责。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中明确列明外,保险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和责任不予承保。“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由 “意外事故”引起。该“意外事故”必须于保险单期限内发生在“承保区域”内。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请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对损失的赔付金额以 “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根据裁决金额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了适用的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抗辩之权利及义务则终止。
Coverage B - Personal And Advertising Injury Liability
被保险人因任何适用于保险单之事故,致使第三者受到“个人伤害”或“广告侵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除非在附加赔付---承 保范围中明确列明外,保险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和责任不予承保。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寻求该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对损失的赔付金额以 “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解决求偿或“诉讼”;当对承保范围中列明的裁决或协商结案金额的支付或对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抗辩之权利及义务则终止。
“个人权利侵害”是指在保险单期间内并于承保地域实施,且由被保险人的经营行为所造成的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但经营行为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所做之广告、出版、广播及电视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