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条款解释(1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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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部分

二、保险责任

三、责任免除

四、被保险人义务

五、相关定义


一、总则部分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根据《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以及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供电营业区及《供电营业许可证》。

说明被保险人不仅限于供电企业(电网),也可以是发电厂(电厂)。

二、保险责任

1、第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营业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条款中的“所有或管理”的“所有”首先涉及产权问题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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