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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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10%,保险人及投保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10%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工地外修理或修改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当已运至工地的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此修理或修改工作需要在工地外或地域限制外的其他地方进行时,此保险将自动扩展到这些修理或修改所发生的地点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造成的原因是:火灾、雷电、爆炸、风暴、台风、冰雹、水灾、飞行物和其他飞行部件或飞行物体的坠落、地震、海啸、罢工、暴乱和民变。为了避免混淆,当保险财产运送至上述地区需要通过陆上运输时,保险财产的损失将得到保障。 而当涉及到海上或空中运输时,此条款将不提供任何在运输途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地点进行装卸时所遭受的损失的保险保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个人物品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单在其“第二部分”项下扩展承保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业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的衣服、工具及其他私人物品等在工地现场发生的损失, 但不包括手提电脑、移动电话、自行车、汽车、踏板车,以及现金、邮票、珠宝、金银首饰等类似珍贵物品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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