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12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 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除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故意行为、 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六)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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