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其他意外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09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其从业人员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以下简称“抢险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调查勘验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可能引起本附加需求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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