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财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20版)(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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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责任限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责任限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抢险救援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调查勘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项费用责任限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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