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住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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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 法律费用保险、 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或法律费用保险,也可同时投保。

第四条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法律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该对应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 储存、 经营等活动过程中,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导致从业人员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二)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 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四) 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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