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C款附加雇员24小时人身伤亡特别扩展保险B款条款(2018版)(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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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C 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兹经双方同意,主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雇员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包括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死亡)、伤残、支出合理医疗费用(包含保险单签发地、被保险人之雇员实际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及个人全额自费的医疗费用)且被保险人需承担该费用的补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以及医疗费用赔偿金,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之雇员死亡、伤残、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疾病、传染病、生育、怀孕、医疗以及手术等;

(四)故意自残、自杀以及因受药物或酒精影响导致的犯罪或失常行为;

(五)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错乱以及参加高风险运动;

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仅限于:

-航空飞行,乘坐民航飞机除外;

-使用呼吸器具的潜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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