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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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关领域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深圳市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和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五部分组成。

第四条 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该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二)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财产损失;

(二)医疗费用;

(三)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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