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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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附加险保费,被保险人的学员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培训场地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考试区域内学习或参加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期间,因驾驶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教练、学员以外,且发生意外事故时不在驾驶车辆之内的其他人。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费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按照估算的将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学员的数量预付保险费,估计的投保学员的数量不得低于上年同期参加培训的学员人数。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其在保险期间内投保学员人数的总额,保险人据此计算应付保险费并对预付保险费进行调整。预付保险费低于应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足差额;预付保险费高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回超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