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专利维权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9-1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日之后,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本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载明的发现期内首次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诉讼费用或行政处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若无其他约定,保险人承担法律费用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专利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被保险人被侵权成立,或法院判决被保险人胜诉。

被保险人需在聘请律师时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且保险人有权了解或参与案件诉讼或调解的任何环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的或不配合保险人的,保险人对诉讼或仲裁发生的法律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经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许可或者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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