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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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营业范围包括专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