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著作权交易保证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9-2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著作权交易,包括著作权转让交易和著作权许可交易,其转让方/许可方和受让方/被许可方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让方/被许可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在保险人指定的交易中心交易,或经保险人指定的中介机构撮合交易的;

(二)交易之前在保险人认可的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或在保险人指定的机构进行著作权权属确认的;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险人指定的交易中心或中介机构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

本条所称交易中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著作权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交易机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著作权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范畴。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第四条被保险人与转让方/许可方签订的著作权交易合同是本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著作权”、“著作权交易”、“著作权内容”、“转让方”、“受让方”、“许可方”、“被许可方”等均特指上述著作权交易合同当中相应的特定对象。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著作权交易,不适用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即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或许可不适用本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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