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诊所医疗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09-14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诊所,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国任财险诊所医疗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所需圈币:53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