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2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

(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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