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与理赔应用(19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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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两层含义:

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在处理赔案时,应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金额是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

以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银行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财产险。半年后,保险房屋发生火灾,贷款人此时已还贷10万元。则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剩20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2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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