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现金保险附加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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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条款是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01.现金保险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包括在押运、解送过程中),因阻止(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而导致伤残、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现金保险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雇佣期间(包括雇佣前、退休、解雇)造成的损失;

(二)因清点出现的现金或利息的短少;

(三)在发现任何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之后发生的由该雇员造成的保险事故损失;

(四)在保险合同终止6个月后,被保险人发现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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