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0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0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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