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通勤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19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通勤车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一)通勤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固定的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为乘客提供通勤车辆服务过程中,乘客在车辆运行途中或上下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乘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或承运人允许乘坐通勤车的人员。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乘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乘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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