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实务-最大诚信原则与理赔应用(19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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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1766年卡特诉鲍曼一案被认为是奠定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也是保险界公认的最大诚信原则的渊源。
该案中,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保险人以投保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
该案最终以法官判决投保人卡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而告终。
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对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都没有保留,从而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上述言辞构成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为原始但又最为权威的论断,并将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基础性原则。
140年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次正式确定该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此后各国陆续在法律中确立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