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家庭财产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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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附加合同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对以上家庭财产,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本保险条款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未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