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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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针对其他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