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邦财险政府防贫救助责任保险附加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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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政府防贫救助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承保区域内发生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家庭财产损失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人赔偿:

(一)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二)火灾、爆炸事故。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救助对象的房屋无法居住的,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发放或支付的临时安置费用补贴,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救助对象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政府救助之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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