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B款 )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19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贷款余额表、贷款合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且已向合法金融机构办理了贷款的借款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本人以及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与构成本合同的贷款合同相关并已在保险单中载明的金融机构。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而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发生之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受益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当视为未因该次宣告死亡而终止;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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