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30页).ppt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08-26
目的:
(1)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条款、费率公平合理;防止保险人过分冒险经营以致赔付能力不足;
(2)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3)防止过度竞争
立法体例:
规定于商法典中:欧陆法系
规定于统一保险法中的保险业法
单独立法模式:如日本的《保险业法》、英国的《保险公司法》
第一节 保险业管理模式
一、公告管理模式(公示主义)
即:保险公司应定期以营业报表公开其业务活动内容,经由监督部门向社会披露。
特征:
(1)公开性:将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置于政府部门、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2)监督力度较弱,属放任式管理办法。
条件:
(1)普遍较高的市场约束机制;
(2)社会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
(3)政府承认保险公司的自律约束机制,放任市场主体的自由处分,监管采用指导性原则,重在提供宽松的管理环境。
二、准则主义
特征:
(1)立法在一些重要经营指标和条件上给保险市场主体提出强制性要求
(2)形式审查
三、实体监督主义
国家对保险公司从设立到清算所有的组织行为与经营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直接对具体的经营行为和行业技术指标进行干预。
二、对保险业组织方面的监管
(一)设立
保险业务涉及金融,技术性强,亦需可靠的资金保证。
(1)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
原因:保险公司开业之初,所收保险费尚未形成积累,但要保人的财产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已发生在公司的责任范围内
(2)场地:涉及税收、管辖及诉讼问题;
(3)人员:要求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
(4)章程:亦被称为公司宪法,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5)管理制度:又称为“内部章程”、“公司细则”,包括开办及发展方案、普通保险条款、保险金及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案、资金运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