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湖南专用)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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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文件,下同)精神并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第三人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在限额内进行赔付,以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伤亡进行赔付的责任保险。

第二条湖南省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应急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等善后处理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与本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无许可证(照)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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