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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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渗漏扩展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附加于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凡投保了主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开发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的屋面、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防渗漏工程发生渗漏,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建筑工程竣工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其他事项

第六条主险与本附加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约定事项,以主险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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