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10-15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承保条件的依法登记或注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及其他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或符合承保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地内原有的财产;
(二)属于工程造价范围之内,但在工地以外的财产;
(三)现场清理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器、装置和设备;
(二)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
(三)其它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