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仅适用于上海地区)(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1-23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本市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业主,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在保险单中载明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核爆炸、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谋反引起的任何直接和间接责任;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未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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