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2-06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四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因同一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多人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赔偿处理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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