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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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0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场所外清理费用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致使被保险场所外的环境遭受污染损害,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根据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性命令,对于被保险人为排除或减轻污染损害而发生的清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0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本条款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特别约定条款。本特别约定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其它相同保障保险合同的超额责任。当本保险作为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同的超额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金额之和的损失,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在无本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同所应付的赔偿总金额;
(二)所有其他保障保险合同中所扣除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