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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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占用,确保公司债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依据《XX集团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结合保险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款项包括:

(一)应收保费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收到而尚未收讫的保险费。

(二)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投资大额协议定期存款、各类债券、基金等应收未收的利息。包括定期存款利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等。

(三)应收共保款是指公司开展共保业务,作为从共方应向主承保方收取的共保保费,作为主承保方应向从共方收取的共保赔款及相关理赔费用等。

(四)应收分保账款是指公司开展再保分入、分出业务所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分入业务应收保费、应收摊回分保赔款、应收摊回分保费用等。

(五)预付赔款 (含垫付赔款、代位求偿款,下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救治或补偿,按所能确定的最低限额预先支付或垫付的赔款。 

(六)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生的员工借款、备用金借款、房屋租赁押金、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外单位往来款项、申购款、各项预缴款项等。

第三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司应成立应收款项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公司全辖的应收款项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履行应收款项的管理职责。

(二)权责结合,归口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价值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归口或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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