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战争、恐怖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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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并根据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事项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