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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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凡主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若主险保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投保人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并直接、完全因该意外而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治疗的,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每次实际住院日数-3)×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补贴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以先发生者为准)止。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一百八十日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具有下列任何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而住院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与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