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意外骨折保险条款(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1-10-1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本合同所附“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骨折类别之一者,保险人按该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合同上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一项以上骨折于不同身体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目保险金之和。如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一项以上骨折于同一身体部位时,保险人只给付较高一项对应项目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骨折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骨折可领“给付表”所列较严重一项保险金者,按较严重一项标准给付,但应扣除以往意外骨折保险金(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给付表”所列的骨折或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视为以往意外骨折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骨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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