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旅行银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1-12-29
总则
第一条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见释义)被盗或被抢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被盗或被抢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条款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但最高给付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1)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2)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见释义)该被盗或被抢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被盗或被抢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责任免除
第三条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