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产物车体损失保险丙式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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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承保范围
被保险汽车在本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因与车辆发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毁损灭失,在确认事故之对方车辆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始负赔偿之责。肇事逃逸之对造车辆无法确认者,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但经宪警或由本公司查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被保险人之定义及追偿事项
本保险所称「被保险人」,係指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係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包括个人或团体。
二、附加被保险人係指下列之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家长、家属、四亲等内血亲及三亲等内姻亲。
(二)列名被保险人所僱用之驾驶人或所属之业务使用人。
(三)经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险人於未经本公司同意下,许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而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之毁损灭失时,本公司於给付后,得於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该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偿。
第三条 赔款纪录计算原则
被保险人之赔款纪录计算,係依前三年之赔款纪录调整之。
被保险人於闭锁期内发生赔款纪录者,应纳入下年度保险契约之赔款纪录计算。
前项闭锁期係指到期日前三个月内之期间。
第四条 不保事项(ㄧ)
被保险汽车因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非直接与对造车辆碰撞、擦撞所致之毁损灭失。
二、肇事逃逸之对造车辆无法确认者。但经宪警或本公司查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因被保险汽车之毁损灭失所致之附带损失,包括贬值及不能使用之损失。
四、因腐蚀、锈垢或自然耗损所致之毁损。
五、置存於被保险汽车内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装置於车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毁损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