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旅行紧急救援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1-14

总则

第一条附加旅行紧急救援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行期间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将通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1、协助安排就医:将被保险人运送到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近的且具备适当医疗护理条件的所在地医院。

2、医疗转运: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3、紧急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原出发地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原出发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原出发地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被保险人没有返程票的,保险人不承担此部分转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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