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旅行家居保障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1-18

总则

第一条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破裂;

(二)暴雨、暴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为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保护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且在90日以上(不含90日)未破案的;

对于被保险人室内家庭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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