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2-01-26

总则

第一条附加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行期间若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条款约定,按保险单上本附加险所载明的每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及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及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最高给付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四)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五)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期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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