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险无商业车险的代驾车辆扩展条款(2014版)(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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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为《代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 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 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缴清保险费(含主险保费与附加险保费), 本保险合同自保费缴清之日起生效。 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投保人已缴纳相应保费, 保险期间内, 代驾人驾驶未投保任何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代驾车辆从事代驾服务过程中, 发生主险承保事故并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人依照本附加条款的约定, 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其中: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免赔额(率) 分为每人人身伤亡免赔额(率)、 每人财产损失免赔额(率) 及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每人人身伤亡免赔额(率): ;
每人财产损失免赔额(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