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任财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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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事件
第二条本附加险下的“保险事件”是指下列事件之一:
(一)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二)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或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需进行医疗运送、送返或根据医生建议须立即住院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或罹患具有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或遭受具有生命危险的严重意外伤害且根据医生的建议必须立即住院治疗。
(四)被保险人在原出发地的住宅或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或他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被保险人必须立即返回家中处理相关事宜。“严重的财产损失”是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2/3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五)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被保险人旅行目的地突发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乘坐或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举行罢工。
2.暴动。
3.自然灾害。
4.突发传染病。